工商不再登记备案实收资本如何体现公司实收资本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取消实收资本备案事项。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商事主体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也不再办理实收资本备案。如果认缴额有变化,才需要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其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网址:)“企业公示信息填录”自行填报相关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填报其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出资的相关信息。公司对其填报注册资本实缴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尽管公司法改实缴制为认缴制,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对注册资本及其认缴和履行问题进行随意约定。股东应当理性作出出资认缴承诺,并切实履行相关承诺,避免不负责任的不当承诺。
1、注册资本的缴纳是一种契约责任
注册资本认缴制实质上是以契约的方式,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其股东订立出资契约,股东因此就应承担契约履行的责任。按照诚信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股东应当根据自己的履约能力,合理确定认缴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出资期限,避免产生违约责任,更不能搞“假大空”。
2、理性规划注册资本的规模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我国商业社会信用评价体系转变的重要事项,注册资本的规模不再是信用体系的重要指标,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理性规划注册资本规模。注册资本规模过高,第一,当资本规模远远高于企业发展的需要,造成资源的浪费;第二,当股东自身的出资能力远低于认缴的注册资本时,容易产生违约责任;第三,当企业公示信息显示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相去甚远时,给人一种假大空的感觉,影响企业的正面形象;第四,当企业偿付能力不足,注册资本未完全缴足,股东可能有提前缴足注册资本的义务;第五,如果之后想减资也比较麻烦,需要公告还要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
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工商部门已经完善企业征信管理系统,通过公开信息披露的方式,将出资承诺期限、出资承诺的履行等纳入征信管理系统,股东出资承诺履行期限越长,其信用违约风险可能性就越高,企业征信评估值就越低。
3、虽然工商登记部门简化了企业登记事项,企业依然必须认真对待实收资本事项的确认,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对实收资本进行确认,避免法律风险和纠纷。
(1)股东出资时,强烈建议股东从自己的银行账户直接转账到公司账户,用途写“投资款”,并保留银行交易凭证。
(2)企业确认收到股东缴交的出资款后,应当根据章程约定,向股东发出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记载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主要信息,并由公司及全体股东签章确认。出资证明书股东和企业各保留一份。
(3)会计核算,应当凭企业银行交易凭证、出资证明书复印件作为附件,按照章程规定确认实收资本(股本)。
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可能存在虚高现象,验资仍然是有意义的监管程序。验资可以作为投资人出资时的可选择程序。
4、公司应在章程中记载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以及股东对内转让股权且人员发生变动的,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申请登记新股东名称或姓名。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且人员未发生变动的,办理章程变动备案,在章程中记载股东最新认缴出资额。